【轉知】數位發展部加強各機關網通設備及IoT設備對外連結之資安管理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09月14日臺教資通字第1150090119號函辦理。
二、為降低機關(構)網通設備及IoT設備因管理介面直接開放網際網路存取,或存在未修補之已知漏洞,而遭駭侵利用作為入侵管道之風險,爰請各機關(構)辦理下列事項,以強化整體資安防護:
(一)全面盤點對外IP位址、網域名稱及開放之通訊埠與服務,建立前揭資產清冊並指定管理權責;盤點範圍應涵蓋網通設備(如路由器、防火牆、VPN設備等)及IoT設備(如網路攝影機、網路儲存設備、印表機、環境監控設備、門禁系統、差勤設備等),並應自網際網路側檢視自身對外可見情形,確認無非預期暴露之設備或服務。
(二)網通及IoT設備之管理介面(例如Web管理頁面、SSH、Telnet、RDP、SNMP等)不得直接開放網際網路存取;確有遠端管理需求者,應透過VPN或零信任網路存取等安全機制連線,並以存取控制清單限制可連線來源;採用之VPN設備本身亦應納入本函各項檢視範圍。
(三)應落實最小開放原則,關閉不必要之服務及通訊埠;對於必須開放之服務,應停用已知不安全或未加密之通訊協定(如Telnet、FTP、SNMP v1/v2c等),並改採用加密安全方案(如SSH、SFTP、SNMPv3等)。
(四)定期執行設備韌體及安全更新,並訂定漏洞修補時程,優先處理已遭實際利用之漏洞;已終止支援、無法取得安全更新之設備,不應繼續作為對外連線設備使用,應訂定汰換期程。
(五)變更設備出廠預設帳號密碼並設定高強度密碼;管理帳號建議啟用多因子驗證,並移除或停用不必要之帳號。
(六)IoT設備原則置於獨立網段,與核心業務系統及機敏資料網段隔離,並限制其對外連線行為。
(七)定期檢視前述各項措施之有效性(含新增設備是否納管),保存對外連線紀錄至少半年,並就異常連線建立告警機制。
(八)採購網通及IoT設備時,應將資安要求(如設備具備安全更新機制及可停用遠端連線功能等)納入採購規範;若屬小額採購等無規範書之情形,採購人員應依上述原則進行選購評估。
(九)前開設備不得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包括大陸(含香港及澳門)之廠牌;各機關如因業務需要且無替代方案,應報經數位發展部核定。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數位發展部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