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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單位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並配合擴大盤點。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31日臺教資(四)字第1090184423號函(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請各單位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並配合擴大盤點(盤點範圍為全機關,包含委外廠商及其分包廠商),於110年1月11日下班前填妥調查表,
       電子檔回傳em1340@tnnua.edu.tw,紙本經承辦人級單位主管核章送至資訊處。
四、資訊處將彙整全校盤點資料,並於期限內(110年1月15日)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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