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訂定「資通系統籌獲各階段資安強化措施」,自即日生效,試行一年。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5月26日院臺護字第1110174630號函辦理。
二、「資通系統籌獲各階段資安強化措施」自5月26日起試行1年,期滿由資通安全管理法主管機關瞭解執行狀況,俾供後續檢討評估。
三、本措施規範之範圍及項目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一)資通系統籌獲係指委託機關辦理本法第九條所定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提供,其執行方式含採購、委任、委託等。
(二)委託機關於資通系統籌獲(需求階段、建置階段、維運階段)時,應依相關作業方式辦理,
例如:於需求階段,資通系統取得前即應評估並標註所需之資通系統防護需求等級。
四、敬請各單位辦理資通系統籌獲,遵循相關規範。如有疑問,請洽資訊處,分機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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