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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敬請落實辦理盤點、隔離及汰換等相關作業。

一、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即日起生效。
二、俟行政院提供旨揭原則第三點所訂之廠商清單後,敬請各單位落實辦理盤點、隔離及汰換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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