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

  1. 教學素材多元化與著作利用行為 近年來因科技進步,課堂教學素材日益多元。教師在學校授課或製作教材時,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書籍、文章外,亦可能涉及其他著作利用行為,例如:於課堂播放音樂、影片或轉貼圖片、將檔案上傳網站等。此類行為將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利用態樣。 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否則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屬合法利用。
  2. 授課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6條) 針對教師為授課而需利用他人著作作為教材之情形,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46條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必要範圍」如何判斷? 法律無明確數量規定,通常須與課程內容相關,並依著作之種類、用途及重製之質與量,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報紙報導作為講義供學生練習,具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另須注意著作權法第44條但書規定:「如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亦即,若教師之利用將對權利人利益造成不合理損失,則不得主張教學合理使用。
  3. 課堂播放音樂/電影之注意事項 因應教學素材多元化,著作權法第46條所及之利用型態亦包含「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教師得於課堂上播放音樂或電影,惟應限於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 可以:與授課內容相關,適度播放歌曲或電影片段作為語言、文化、媒體素養等教學之用。 不可:純為娛樂而播放與課程無關之音樂,或播放整部電影供學生欣賞,均不屬合理使用。
  4. 遠距教學與合理技術措施 因應遠距教學需要,著作權法第46條亦允許教師於授課目的下,將他人著作提供給學生。例如:英文課可透過網路傳送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作為教材。 惟學校或教師應採取合理之技術措施(如帳號密碼登入、限本校註冊學生方得存取),避免非學籍或未選課人員取得課程內容或教材。遠距教學應採取之合理技術措施之實務指引,請參考附件「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5. 宣導資料取得路徑 本宣導資料可由智慧財產局網站取得 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歡迎下載利用。
瀏覽數: